注冊商標接連三年間斷運用的,任何人能夠向商標局提出吊銷該注冊商標的請求。
一、請求人處理吊銷接連三年間斷運用注冊商標請求,應提交以下書件:
1、吊銷接連三年間斷運用注冊商標請求書(應注明吊銷理由);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處理的,提交請求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一起出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蓋請求人印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托付商標代理組織處理的,提交請求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的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處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托付商標代理組織處理的,提交商標代理托付書。
商標局收到吊銷請求后,將向商標注冊人宣告關于供應注冊商標運用依據的告訴。商標局收到商標注冊人供應的注冊商標的運用依據后,將對依據進行檢查,作出是否予以吊銷注冊商標的選擇,并向注冊人和請求人宣告是否予以吊銷注冊商標的選擇書。 如果是托付商標代理組織處理的,商標局則將是否予以吊銷注冊商標的選擇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組織。
二、相關注意事項
1、請求人的稱謂、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絡辦法有必要填寫清楚、精確,以便于聯絡。
2、請求人在提交請求前應查詢該吊銷商標的注冊狀況,以該商標的現注冊人狀況填寫《吊銷接連三年間斷運用注冊商標請求書》。
3、被請求吊銷的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至少已滿3年。
4、商標局作出吊銷注冊商標的選擇的,商標注冊人能夠在收到吊銷選擇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鑒定委員會請求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