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際頂級奢侈品生產商、意大利企業(yè)GUCCI公司獲得了在華首個知識產權案勝訴。根據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寧波奧特萊斯購物有限公司構成對GUCCI的不正當競爭,并賠償人民幣5萬元。
據了解,1983年5月,GUCCI公司在中國獲準注冊了“GUCCI”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包括衣物、鞋、帽、襪、領帶以及旅行包、錢包等。2000年,“GUCCI”商標被列入“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2005年,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的工商部門先后發(fā)布通告,明確規(guī)定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不得經銷帶有“GUCCI”標識的商品。
2009年4月,原告GUCCI公司發(fā)現寧波奧特萊斯公司擅自將“GUCCI”字號在江北區(qū)新馬路“北岸財富中心”108號商鋪的上方正中央、該商鋪的四周、購物廣場內廣告牌上突出使用。同時,寧波奧特萊斯公司還在公司網站的“國際品牌故事”一欄內突出使用了“GUCCI”商標和字號。原告認為,寧波奧特萊斯公司是一家經營服裝、服飾、鞋帽、箱包等時尚消費品的企業(yè),其擬銷售、經營的商品與原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相同商品,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其擅自將與“GUCCI”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商鋪的字號,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并將“GUCCI”商標用于廣告宣傳,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與此同時,寧波奧特萊斯公司為商業(yè)目的故意直接利用原告的經營成果及“GUCCI”的知名度和聲譽,從而獲取有利的市場競爭地位,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此,去年10月28日,GUCCI公司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寧波奧特萊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GUCCI”注冊商標專用權,停止不正當競爭,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市中院判決認為,被告寧波奧特萊斯購物有限公司是從事服裝、服飾、鞋帽、箱包等時尚消費品的零售商,而“GUCCI”只是被告打算經營的一個商品品牌,被告對“GUCCI”商標的使用并非法律意義上服務商標的使用。同時,被告尚未開業(yè),涉案商鋪不存在正在銷售或準備銷售的商品,原告提供的證據也無法證明被告對“GUCCI”標識的使用是作為商品商標使用。因此,原告認為被告構成商標侵權的指控,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但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GUCCI”字號作為商鋪的門頭店招,這種宣傳行為直接利用了原告的經營成果及“GUCCI”的聲譽,從而獲取了有利的市場競爭地位。因此,被告有明顯的通過“搭便車”的形式抬高其企業(yè)形象的主觀故意,極易使公眾產生誤認,以為被告的商鋪系原告所投資或經營,是原告在中國境內的奧特萊斯直營店或與被告合作開設的直營店。同時,被告在廣告宣傳中未對其經營情況作全面、完整的描述,其歧義性的廣告語會使相關公眾以為被告準備銷售的商品與原告專賣店的商品具有一樣的品質和時尚度,從而獲取了不應有的競爭優(yōu)勢,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損害,構成不正當競爭。
由于被告尚未正式開業(yè),原告也無法證明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判決被告寧波奧特萊斯購物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GUCCI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并賠償人民幣5萬元。